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技术支持平台单位工作守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赛项技术支持平台单位管理,确保大赛组织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工作守则。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一条 技术支持平台单位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应有支持金砖国家技能竞赛的经验。

(二)应有线上远程国际赛的经验。

(三)应有线上远程竞赛系统,并有实战经验。

(四)应统一评分规则。考虑到线上远程国际赛的特殊性,评分环节应采用大比例客观评分,由计算机自动客观评分,避免主观评分导致的不公平。

(五)须提供英文竞赛文件。由专家团队编写的竞赛文件,包括技术文件、竞赛规程、试题(含样题)及相关的竞赛标准,应为英文,且采用标准的英文表达方式(避免中式英文)。

(六)须举办国际训练营。因为2022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是线上远程赛,所以国际训练营是必须环节。

(七)应有统一的线上沟通渠道。

(八)平台单位应为金砖五国提供满足竞赛及国际训练营所需的统一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并将硬件平台或软件平台发到各国的金砖国家未来技能训练基地,以便国际训练营阶段开始,各国选手就可以用到统一的硬件和软件进行训练。

(九)为金砖五国参赛单位提供的平台,应充分考虑各国的实际使用条件及要求,确保各参赛单位真正使用上为其提供的平台。

(十)应具有开展竞赛统一的标准和课程。

(十一)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各竞赛项目的设备平台应得到金砖五国专家的充分认可。

第二条 其它条件

(一)提供技术平台或设备是自主生产和自主研发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二)提供竞赛设备一览表,包括向大赛提供的设备、技术等及数量,竞赛设备的图片、技术文件、用户说明书。

(三)以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的承诺证明(法人签字、公司公章)。

第三章要求和职责

(一)坚持零收费原则。不得以大赛名义向参赛选手、参赛院校等收取任何费用。

(二)不得做虚假或诱导性宣传,不得将大赛结果与学生升学挂钩,不得将大赛结果与除《关于组织参加2022年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决赛)的正式通知》(金砖职赛组委会函〔2022〕004号)第六条奖励办法中的其它任何奖励挂钩。

(三)不得借大赛名义,进入院校开展或变相开展商业活动,包括赛前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产品。

(四)不得擅自扩大参赛对象范围。

(五)不得以技术支持平台单位的身份或工作便利干扰其他符合比赛技术规范的单位和选手参加大赛。

(六)安排专人负责大赛联络及组织工作,接受组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细化工作方案、做好应急预案,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和风险,确保赛事活动的各环节和各部分连贯顺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问题,要尽早整治、及时处理。

(七)对大赛相关技术规则、试题等严格保密,确保大赛的公平性、公正性、安全性。

(八)确保大赛所需的软硬件平台符合技术文件要求;硬件设备需按时运送至大赛组委会指定的竞赛场地;负责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派技术人员负责比赛全程的技术支持工作。

(九)须经组委会审核后开展大赛相关新闻宣传传播工作,所有对外发布的与大赛相关的新闻稿件等文件须经组委会审核后发布。

(十)对参赛选手及其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必须规范保管,不得丢失、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章附则

(一)如技术支持平台单位在大赛筹备、组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工作守则的行为,或出现其他损害大赛公平公正性和参赛选手权益的行为,组委会有权取消其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赛项技术支持平台单位资格,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组委会执委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砖国家职业技能大赛赛项技术支持平台单位工作守则(执委会2号文件).pdf